最近,一些媒体以《一部小说引来诽谤罪?》、《作家因小说获罪始末》等为题,报道了湖北作家涂怀章(原湖北大学教授)因小说《人殃》获罪的新闻。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涂怀章拘役6个月。
新闻报道的倾向性是十分明显的:大都为作家鸣不平。 “小说最大的特征是虚构。既然承认《人殃》是一部小说,就不应该将虚构的东西作为判定案情的证据。否则,文学创作将如何进行?”(湖北省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刘醒龙语)在倾向性报道的影响下,评论几乎出现了一边倒,某知名网站转载媒体评论时甚至使用了这样的标题《作家涂怀章因小说获罪是荒唐判决》。
然而,事实真相并非如此。一些主流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事件时,有意无意地“隐瞒”了一些事实真相,以便使新闻报道服务于事先设定的报道主题,而新闻评论所依据的新闻事实又受制于新闻报道,结果无论是报道还是评论,都对读者进行了误导。譬如,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03年8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的《人殃》(作者涂怀章)是一本非法出版物。所谓非法出版物,是因为中国文联出版社根本没有出版过《人殃》,是作家盗用了中国文联出版社名义及该社书号。更有意思的是,《人殃》版权页标明是“北京天河印刷厂”,而实际上是在武汉某印刷厂印刷的。这样一个重要细节主流媒体在报道时是不应该忽略的,况且去年底武汉当地的媒体已经公开作了报道,法院的判决书里也写得非常清楚。
还有一个不应该忽略的重要细节,就是作家在湖北大学等相关地方散发、赠送《人殃》1000册。这个也写进了判决书。一个非法的出版物,像散发传单一样散发出去,这应该是法院判决作家因小说获罪的一个重要理由。
关于湖北作家涂怀章因小说《人殃》获诽谤罪的报道已经铺天盖地了,只是涂怀章已经上诉,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仅如此,笔者认为,涂怀章因小说《人殃》还涉嫌一项罪名——非法经营罪。
39万字的长篇小说《人殃》已经被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其印数是2000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版图书2000册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显然,作家因小说《人殃》还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诽谤罪的控告主体是涂怀章曾经的13位同事,他们是刑事自诉人;而非法经营罪的控告只能是国家司法机关。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已经对涂怀章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案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湖北省新闻出版局还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知名作家,就网开一面。我们拭目以待。作者:韦洪乾(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