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8日)今年63岁的涂怀章先生于2003年8月写成了一部名为《人殃》的小说,并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不幸的是,它却在两年之后令涂先生摊上官司,还可能为他带来长达半年的牢狱之灾。涂所供职的湖北大学,有老教授、老干部等13人,认为该书所写的正是自己,但具体情节却纯属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和声誉,因此向武昌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2月中旬,一审结果出炉,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涂怀章拘役6个月。与此同时,法院驳回13名自诉人要求涂怀章分别赔偿各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自认无罪的涂怀章已经提请书面上诉。而这一新闻经《楚天都市报》发出,据说“在文学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声援涂怀章的声音不断冒出,极具气势。估计在近段时间,涂案将是中国文坛的一大热门话题。
发生于中国的类似案例并不罕见,新世纪以来,声名卓著的就有陈永贵后人诉《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的作者吴思侵权案(吴思败诉),张西德诉《中国农民调查》的作者陈桂棣、春桃侵权案(审理中),陈小滢诉《K》的作者虹影侵权案(二审和解)等———最后一案的情形比较接近我们要讨论的涂怀章案:涉案的对象都是小说,而前两案为报告文学。众所周知,小说是想象力的产物,小说家应当拥有远远超出报告文学家的对作品人物的自由裁量权,距离法律上的名誉纠纷也只可能更为遥迢,但虹影与涂怀章还是撞上了厄运的枪口。
困扰我们的一个问题是,小说家到底怎样做,才不会因言获罪?除去政治与道德附于法律上的限制,单论民事纠纷,公民的写作自由(隶属于言论自由)与公民的名誉权,依然会出现冲突。这两项权利应该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无大小之分,但却有一个致命的差异存在:言论自由虽然被写入宪法,而依中国的特例,宪法不能进入司法审判,宪法的条文更不能被法院的判决所引用,因而某些权利很容易被悬空;而名誉权的捍卫,却直接规范于《民法通则》的第101条规定及12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法院还附有详尽的司法解释:“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地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相比之下,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一些控告作品侵犯名誉权的官司战无不胜。
武昌区法院舍弃民事申诉,单取刑事,因为不知内情,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而在惶惑之余,我却想起美国的一部电影与其中的案例。米洛斯·福曼导演的《性书大亨》中,靠出版色情杂志发家致富的赖利先生,为了炒作和报复,在他经营的《好色客》上登载广告,说美国的一位大主教曾经与其母通奸。战火一直燃烧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庭。虽然尽人皆知赖利在歪曲事实,但他还是胜诉。宪法宣判保卫他的色情书写与出版的自由,只要这种行为没有给其他公民带来一定的伤害。一个在幼时就整天琢磨怎么赚钱的家伙,居然成了言论自由的坚强斗士,这实在是命运的恩赐,尽管老赖利因失去爱侣而不再为之欢欣鼓舞。但对于中国的赖利们,能在威严的法庭上引用宪法规定的条款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仍是不大容易的事情。(羽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