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收入及差距状况
一、我国将调整公务员工资
据《国际金融报》等媒体今年9月的报道:我国拟于2006年起上调公务员工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据悉本次调资将严格按照这两种分类方式进行。
新华社9月22日在一篇就个税征管问题采访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的报道中介绍说:税务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将调整和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各种渠道发放的、各种形式(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的收入,将统一纳入工资管理范围,规范减少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并逐步禁止发放实物。
二、改革开放前的公务员工资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1950年,公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标准表》,第一次拉开了工资档次,如部长的平均工资是办事员平均工资的10倍以上 。1952年3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这次增加津贴幅度较大,尤其是级别高的人员增幅大,级别低的人员增幅小。同年7月,政务院又制定了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共分29个职级。工资制仍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工资档次差距很大,最高级首长的收入与最低级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差25倍多。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从此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这次实行的工资制分30级,最高560元,最低18元,高低相差30倍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工资档次拉开最大的一次。除工资之外还有地区津贴。
1956年,为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第1次工资改革。此后从1957年1月至1960年10月,先后3次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重点降低17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级别越高降低幅度越大,调整后的工资差距开始缩小。
1960年的工资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这期间干部的工资基本没有大变动。
三、改革开放后的8次工资调整及改革
第1次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始于1985年6月,从此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10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2次工资调整(1989年)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普调1级。
第3次工资调整(包括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10月)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组成。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4次工资调整(1997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第5次工资调整(1999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1级每月55元~470元提高到85元~720元。
第6次工资调整(2001年1月)将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工资提高到230元;15级~1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的级别工资,提高到115元~1166元。
第7次工资调整(2001年10月)将原来50元~480元的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到100元~8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别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8次工资调整(2003年7月)将职务工资由100元~850元提高到130元~11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这次工资调整后一直维持至今。
四、 同级公务员不同地区工资差距大
经过几次工资调整和改革,我国高低级公务员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房改后,高低级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却在扩大,如副部级以上干部与一般干部的收入差距扩大明显,主要表现在福利住房和汽车等实物享用和分配方面。
据2003年的数据,全国公务员的年平均工资为15487元。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虽然是全国统一,但由于各地区财力不同,各地自行设立和出台各种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这使得不同地区的同级公务员之间,实际收入差距较大。东部收入较高,西部落后地区收入较低。如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与收入最低的陕西省的收入差距比例为2.8∶1。
(综合《瞭望》《国际金融报》等报道 作者:李欣欣等)
背景链接
公务员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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