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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桩专利侵权官司,由于专利持有人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证据公证,两审法院都认定公证证据有效。昨日,专利人向市一中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
据有关法官介绍,浙江侨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侨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1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双分流铜线卡”外观设计专利,该产品广泛用于民用和工程电路中。同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该产品专利授权证书。后来,侨泰公司驻渝人员却发现,在重庆市场上有一种“楼层分线器”出售,这种分线器和侨泰的专利产品在外观上容易混淆。
为此,侨泰公司在2004年7月23日,向渝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随后,公证人员和侨泰公司的人一同来到涉嫌侵权的生产厂家、重庆锐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锐利公司),花3100元买了50只楼层分线器。购买后,公证人员对购买产品进行了公证,并全部进行封存。
手持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侨泰公司在2004年8月3日起诉到市一中院,要求锐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锐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生产的产品与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具有相似性,因此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公证的证据。法官还认为,锐利公司生产销售的楼层分线器在形状上虽然存在一些差别,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仍然相似,在间接对比的情况下,容易在一般消费者中产生混淆认识。为此,市一中院在2005年3月31日一审判决锐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元。
锐利公司对此不服,上诉到市高院。市高院认为,被控侵权的“楼层分线器”和侨泰公司拥有的“双分流铜线卡”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同一类型产品。根据专利法规定,两种产品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交易时发生混淆,锐利公司产品不具有相似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市高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李然 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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