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5日德宏团结报曾以《原梁河县副县长尹黎明破坏选举被判刑》公开报道过此案,记录了法院查明其行贿数额、行贿方式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在梁河县召开人代会进行换届选举期间,时任梁河县农业局局长的尹黎明为能当选副县长,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梁河县农业局干部陈某、余某、寸某对梁河县人大代表进行贿赂。
尹黎明安排陈某以样板肥的名义发给出席人代会的数十位人大代表每人一套肥料和一筒农膜。陈某分别通知各乡镇的农科站站长到梁河县土肥站领取肥料物资发给参加人代会的人大代表,并授意他们让收到农用物资的人大代表在选举时投尹黎明的票。此外,陈某、余某、寸某还分别送给部分人大代表贿赂款2000余元及部分物品。通过贿赂部分人大代表,并经人大代表联名提名,2003年2月24日,尹黎明以106票当选为梁河县副县长。
2003年11月19日及2004年3月9日,被告人尹黎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了其犯罪事实。2004年,德宏州法院以被告尹黎明破坏选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宣判后,尹黎明未提出上诉。据《都市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