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相对于2003年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实施意见》的一大进步在于更加明确地规定了职工对国企改制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相应的补偿权,这些规定为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职工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国企改制成功与否的试金石
职工权益保护实际上是职工是否有权参与企业治理的问题,它不仅仅出现在改制中,也出现在改制后;不仅出现在国企中,也出现在非国企中。只是在国企改制时更加突出,因为这涉及到职工身份的置换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说,职工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国企改制成功与否的试金石,也关系到改制后企业的顺利发展。
相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职工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个群体。当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申诉的渠道非常有限。2005年出台的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强调公司在研究决定职工的切身利益及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时要听取职工的意见。这在法律层次上明确了职工的利益。但这个法律还不甚彻底,还仅仅是规定职工进入监事会。我们知道,监事会是事后监督,不是过程监督,等事情发生了,一切也就木已成舟,损失就已经发生了。新公司法并没有对职工进入董事会做出规定,而只有进入董事会,让他们参与决策,参与治理,才能比较有效地保护职工利益。尽管新公司法规定,在制定重要规章或涉及职工利益时要听取职工意见,但怎样听取,谁代表职工去反映职工的意见,规定是不清晰的。如果还是让工会去代表,理论上没有问题,但问题是,现在一些企业工会还难以代表职工利益,况且一些企业,包括大部分民营企业、跨国企业是没有工会的。所以,在这些方面都必须有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保护包括职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企业治理的一大趋势关于职工参与治理,西方国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比我们早很多,尤其是德国,其《共同决策法》对职工进入监事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知道,它们的监事会就是我们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在理论上也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多德(Dodd)等人提出了利益相关者问题。1995年,布莱尔(Blair)更是系统讨论了利益相关者问题,尤其讨论了职工参与治理问题。
按照布莱尔的看法,包括股东、职工、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企业经营风险,因而应让他们参与企业治理,企业应关注他们的利益,并使这种利益得到增长。其中,职工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有强烈的参与企业治理的需求。布莱尔认为,职工之为相关利益者,是因为职工进行了人力资本投资,承担了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风险。一旦他们失去这份工作,他们的技能可能将不得不废弃。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像投资者一样拥有强烈的动机来监督企业资产的有效使用。因此,让职工参与企业治理,并拥有剩余索取权,将更有利于企业的有效治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该取代投资者(股东)拥有投票权,而只是说明,当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投资实质上处于风险时,他们可以充任企业的所有者,其权利和义务应该通过回报系统、组织系统和其他制度安排来具体化,从而使企业全部有实质性意义的资产处于风险的相关利益者的控制之下,这些控制责任的分配是与不同集团所拥有的资产利益大小相对应的。比如,对投资于专用性人力资本并分担风险的职工可以作为一个系列,将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排列在一起。
20世纪80年代末期后,西方掀起了一场公司治理运动,世界组织、许多国家、一些著名公司和机构投资者出台了很多的公司治理原则,其中不少公司治理原则都涉及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尤其是2004年世界银行新修订的《公司治理原则》,更是有明确的要求。该《原则》指出,“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集体力量的结果,体现各类资源所作出的贡献,包括投资者、雇员、债权人和供应商”。
因此,保护包括职工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企业治理的一大趋势。中国应该顺应这一趋势,更多地关注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必须明确职工是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企业治理
《实施意见》是针对改制中的国有企业,《公司法》则是针对公司制企业,二者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互补充的意义。对于改制中的国有企业来说,职工权益保护的焦点是职工补偿问题,职工补偿往往与企业改制形成一种胶着状态。改制中的国有企业有些是经营绩效不太好的企业,负债率较高,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在改制中,一定数量的职工将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留用,对这些职工必须支付补偿金。而如果足额提供补偿金,则企业的净资产所剩无几,甚至是负数,从而使改制的积极性大大下降;而如果不能足额提供补偿,则可能引发矛盾升级。因此,在改制中,不能教条式地理解职工权益的保护。保护职工权益固然重要,但改制同样重要,否则,从长远来看,职工权益反而可能受到损害。
如何在改制和职工权益保护之间寻找一些可行的路径,直接关系到改制的成败。笔者认为,可以把补偿金转为相应的企业股票。为了鼓励这种转移,可以实施一定的优惠措施,比如折价购股。在前苏联和东欧的改革中,为了减轻改制的压力,都曾实施过这类措施,效果总体是不错的。同时,通过让持股者(代表)参与企业治理,建立起各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共同关注企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实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只有当改制能够真正增加收益(这种收益不只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还体现在参与决策方面),原有职工才会从“理性人”的角度来审视企业改制的利弊,并决定是支持还是阻碍改制。另外,建立职工申诉渠道,强化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制度。
总之,必须明确职工是利益相关者,职工有权参与企业治理,这是企业改制中(也包括改制后)保护职工权益的关键所在。
高明华(北师大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导)相关报道见今日B03版、昨日A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