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3日讯 (记者郭斌)摩托车停放在小区自家楼门口丢失,失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日记者采访获悉,这桩令人关注的大同市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第一案经法院审理后,最终以业主败诉告终。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的约定,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将保管物交付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可将车辆放在被告小区任何地方即为履行交付保管物义务,因此,保管合同没有实际开始履行,故被告对车辆丢失不负责任,依法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