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丹)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长春市“春节”1月29日~2月4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29日、30日、31日为法定假日,将1月28日(星期六)29日(星期日)、2月5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2月1日(星期三)、2日(星期四)、3日(星期五)、4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8日、2月5日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