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热线:我与张某原来是夫妻关系。1995年张某由单位集资建房分得房屋一套。2001年4月,我和张某离婚。由于当时该集资房尚未取得产权,故法院判决暂不分割。2002年1月该集资住房以我们夫妇名义享受1996年房改政策标准,补办了房改手续。 去年6月,陆某以1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转让他人。我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卖房款。张某拒绝我的要求。请问,我是否有权利平分16万元房款?
遵义 孙女士
律师解析:你们所争议的房屋是分配的住房。公有住房的分配是为了解决职工家庭的住房需要,是建立在家庭关系基础上的。本案的房屋产权自1995年缴纳住房集资款之日起至2002年产权取得期间呈一种持续待定状态。而且张某向单位购买的成本价公有住房,是以你们工龄折扣等执行一对夫妇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政策,房改房优惠取得是基于你们的夫妻关系,因此,该争议房屋应属你们的共有财产,张出售共同财产的所得应由两人共有,你有权要求平分该16万元。
律师:程朝华
律师助理:王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