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两次治疗“易初莲花”被判赔偿张家民张娟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张娟】颈椎病患者马某到易初莲花超市购物时,该超市三米多高的货架突然倒塌,掉下来的货物狠狠地砸在了马某的头上。第一阶段治疗,超市赔偿了马某的全部损失。 后来马某又因犯颈椎病住院,花费1万余元,马某认为超市亦应赔偿其该部分损失。但超市方面却表示,马某此次治疗颈椎病与砸伤头部已无关系,因此拒绝赔偿。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超市砸伤头部是马某此次犯病的诱发因素之一,因此判令超市方面承担马某损失的60%,即人民币6100余元。
2005年1月29日,原告马某到天津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某店购物时,店内三米多高的货架突然塌落,掉下的货物将其的头部砸伤。马某当日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颈部软组织挫伤;颈椎间盘突出。
就第一阶段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马某曾提起诉讼。其间依马某的申请,河北区法院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马某的病情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受伤之前就患有颈椎骨质增生及膨出,此次头部被砸伤是造成其颈椎突出、脱出的诱发因素之一。法院于2005年7月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该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 6000余元。
2005年 8月22日,原告再次到医院治疗颈椎间盘突出疾病后,因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间盘膨出,再次住进医院治疗。截至2005年10月,原告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约1万元。原告认为,其后期颈椎病的治疗和头部砸伤有因果关系,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再次提起诉讼。
被告的代理人表示,原告在超市被砸伤是事实,原告被砸伤的是头部,而这次原告住院治疗的是颈椎病。另外,原告在被砸伤时是门诊治疗,这次住院不能排除是原告自己过失造成的。故原告这次住院的费用与被告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门诊治疗外伤及颈椎间盘突出疾病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被告已全部赔偿,而原告这次门诊和住院治疗是单纯医治颈椎疾病。虽然原告头部被砸伤是造成其颈椎间盘突出、脱出的诱发因素之一,但不能排除原告患有原发性颈椎疾病的因素,故其要求被告对后期治疗费负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负担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以60%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