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春节即将临近,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安全,让广大市民度过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萧山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2006年春节期间城区继续实行有限制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现就2006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和禁止燃放区域(一)销售、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2006年1月24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五日);燃放时间:1月26日至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日至正月十六日)。
(二)禁止燃放区域
1、萧山区人民政府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2、祇园寺、萧山博物馆(原人民大会堂)等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内;3、萧山火车站、萧山汽车站、汽车东站、汽车西站、315路车站等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围墙外侧50米内;4、57367部队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内;5、萧山商业城、萧山区燃气有限公司、萧山石油公司油库、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萧山煤气站、石油公司金鸡路口加油站等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内;6、居民住宅的阳台、楼道和木结构住区及附近区域;7、存放大量物资的仓库及附近区域;8、其它不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办法(一)为保证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减少危险物品在闹市区的流通,确保春节期间交通畅通和公共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统一配送,严禁零售经营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不允许零售点擅自跨行政区域运输,城区季节性零售点的配送从2006年1月2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实施。
(二)零售单位凭《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向批发单位订货,城区批发企业为杭州萧山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杭州伟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各零售点严禁私自向生产企业和非法途径进货,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三)为确保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各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20箱,每箱不超过35公斤。2006年春节期间城区季节性零售单位尚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必须于2006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八日)前统一由原批发单位集中保存。
(四)零售单位必须按照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销售、超期销售;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和专人保管;销售点应在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
三、举报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工作的监管,有效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区安监局:82655007、82705213;区公安分局:110;工商萧山分局:12315;区城管执法局:82721156。凡发现有无证销售行为向安监部门举报,非法运输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非法销售行为向工商部门举报,占道销售行为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认真接受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对举报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将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四、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合法购买,安全燃放,严禁在禁燃禁放时间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