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怀)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或单位名称办理变更的具体方法。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和单位名称不变;或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不变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因用地拆迁、租赁期满等原因变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名称不变更(法定代表人因退休自然变更除外),迁址后符合医保定点条件,且原技术人员、科室设置、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经营地址,而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名称同时也变更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的规定要进行重新申报、评审。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材料(营业执照等)。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和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