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书人大要求修改《铁路法》
本报上海电“我在上海重新站起来了,而且找到了一位好律师。”广西的一位中年女子胡家津,竟从火车翘起的地板处坠落,被急驰的列车碾断两腿一臂。死里逃生后她来上海安装假肢并寻找律师。 记者昨天获悉,她已能撑着拐杖勉强迈步了,并于昨天离沪回家过年。此前,她已通过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铁路法》等法律和规章。2005年4月23日晚19时40分,广西柳州的胡家津与丈夫李鹏丞,从湖南吉首乘上张家界至南宁的2011次列车返程,当胡家津上完厕所返回卧铺走到车厢中段过道时,原本平整的地板忽然塌陷翘起,开了一个大洞,胡家津瞬间掉了下去,并立即被高速行驶的火车碾压过去,当场被压断整条左臂,整条左大腿,右腿小腿的踝关节及脚掌,幸存的右臂则粉碎性骨折,同时头皮被掀翻三分之二。胡家津至今已经接受了7次手术,经鉴定为一级一等残废。事故发生后,柳州铁路局垫付了医疗费并派有关人员数次慰问胡家津,但事故调查报告迟迟没有出来,相关赔偿也没有落实。2005年11月,胡家津被家人送来上海装配假肢,并找到律师吴冬。日前,吴律师已代理胡家津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铁道部分别发出3份申请书,要求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审查修改,并请铁道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调查报告并依法追究有关渎职者的行政责任。上书全国人大:请求修改《铁路法》第三条“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之规定。理由:根据这一规定,柳州铁路局一方面作为铁路运营企业,一方面又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形成了自己管理自己的局面,无法保障铁路乘客的合法权益。修改请求:明确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不得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因为中国至今只有铁路局是唯一特殊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业。上书国务院:请求审查《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请求事项:2003颁布实施的《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旅客受伤治疗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但其标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4万元的限额;旅客受伤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当按照机能丧失程度给付部分赔偿金和保险金,但不能超过最高4万元的限额。而《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可见,侵权人承担的应当是相应的完全的赔偿责任。而我国国内其他法律从未对损害赔偿责任作出最高限额的规定。(国垒阮巍)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