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不良公司打过交道的债权人都有这样的痛苦经历:公司因为没有正常的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一下就无计可施了。不能再找公司,因为公司已被吊销了;但也不能找股东,因为欠债的是公司,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与股东无关。
促进交易,鼓励人们参与公司活动是修改后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的宗旨之一,为此,新公司法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放宽了要求,例如一人公司,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注册数额等。但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也是公司法的重要目的。为此,新公司法设立了许多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制度。股东在公司解散时的法定义务,就是新公司法为债权人设立的最后一道安全阀。
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几种解散的情形,例如,公司因为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股东的请求判决公司解散的。按照新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系公司解散之后的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根据这项规定,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负有法定的组织清算义务。如果没有及时履行这项法定义务,那么就是有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之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清算义务,如果因此造成债权人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了这个规定,债权人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获得保护外,还享有向公司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
作为一个清算的通例,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清算义务人忠于职守的法定义务,即规定清算义务人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责任是债权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对于清算义务人的又一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权利和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非法清算的刑事责任规定有机结合,要求清算义务人必须尽职尽守,不得违法清算,借机侵吞公司财产,或者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否则,轻则承担赔偿责任,重则触犯刑法。新公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于债权人的立法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陈晓峰律师)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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