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车库设计不合理,开发商应负主要责任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去年10月,刘先生在小区内停车时,头部不慎撞伤了排风管道的支架上,随后他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消息,丰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3.8万余元,物业公司负连带责任。
刘先生诉称,他是丰台区草桥附近一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签有《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2005年10月22日晚10点左右,自己停车进地下车库后,在下车时不慎撞到排风管道。经友谊医院诊断,刘先生系头皮外伤,建议其休2个月病假。
刘先生表示,2个月的病假让其损失共计4万元。因自己受伤是停车位设置的不合理所造成的,故开发商和物业应该承担自己的损失。协商未果后,刘先生将物业公司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均认为,致伤的角铁不在车位上方,正常情况下是碰不到的,属于刘先生自己的责任,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汽车车库室内最小净高为2.2米,但该小区开发商建设的地下车库排风管道限高仅1.55米。由于小区开发商的设计违反了建设部门的相关文件,造成刘先生停车时不慎撞伤,应在该起纠纷中负主要责任。刘先生应注意停车时的安全,应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丰台法院一审裁定,小区开发商赔偿刘先生3.8万余元,物业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