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市民赵玟(化名)向房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买了一套房子。后来,赵玟把房产公司告到法院,房产公司打输了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请关注今日的《以案说法》。
早报记者黄墩良实习记者程琳案情回放
办证迟了业主告房产公司
2001年4月20日,赵玟与A公司签订了《售房合同书》,约定赵玟向A公司购买一套套房,总价款为44万余元,付款方式为首期加按揭贷款,交房期限为2002年10月30日前。
该合同书第九条约定:赵玟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由A公司协助赵玟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3年9月14日,A公司向赵玟实际交房。2004年11月11日,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出具房屋证件证明收验收据。
赵玟于2005年7月25日向丰泽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3万多元。丰泽法院认为,A公司具有商品房预售资质,赵玟与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赵玟要求A公司履行协助办理诉争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随后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是法定义务。诉争商品房交付时间是2003年9月14日,被告未按规定在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该违约行为已经发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2004年11月11日,A公司将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视为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的起止时间从2003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11月11日止,其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按照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即44万多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法院于是作出判决,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赵玟自2003年12月15日起至2004年11月11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其违约金数额按原告已付商品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宣判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专业人士点评
泉州中院民一庭陈鹏腾
房屋产权转移应及时办理
这几年,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其中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日期引起的纠纷占有较大的比重。
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后,虽然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随着房屋的交接而转移,出卖人在产权转移登记以前对房屋仍拥有所有权。(下转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