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朱士力冒充已去世的父亲之名,私自将父亲留下的房屋转卖给张某。朱士力的弟弟将哥哥和买家张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士力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但是,因为买家张某是善意、有偿取得房屋的,因此维持合同有效。 不过,朱士力必须在案外赔偿弟弟的损失。
【案件】
2000年11月,上海朱姓老人去世,留下房屋一套,由于老人生前未留遗嘱,此房理应作为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2003年8月8日,朱某的儿子朱士力伪造了亡父的身份证,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家张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
2005年年初,朱士力的弟弟朱士劳要求对父亲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这才发现房屋已被哥哥冒名出售。他把哥哥和买家张某起诉至长宁区人民法院。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士力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张某是善意并有偿取得房屋的产权,从维护交易稳定及保护善意、有偿取得合法权益一方的利益考虑,对朱士劳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所受损的权益可以通过要求被告朱士力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被告朱士力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无权私自处理遗产。
同时,按《民法通则》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的遗产房即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被告张某在与被告朱士力商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明知朱士力是冒用其亡父的名义。所以,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弟弟朱士劳被侵犯的权益可以通过庭外自行调解解决,若不能,可以侵权赔偿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