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晓明来源: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通讯员高立克)霍某在与崔女士同居期间一起经营个体摊位,两人分手后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矛盾,并就此闹上法庭。
霍某与崔女士在2002年同居。2004年3月,两人领取了营业执照,在门头沟一家商品批发市场经营食品摊位,主要是崔女士负责经营。
法院调查后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根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法官认定,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