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王锐身为企业副总经理,擅自挪用公款300万元至今不还。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锐有期徒刑11年,同时责令他退赔300万元赃款。
今年43岁的王锐原是国有公司中新集团派驻控股企业中新财务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
法院认为,王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官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虽然中新集团财务公司并非全资的国有公司,但王锐是被国有公司中新集团委派到中新集团财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工作,因此王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