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证券被依法宣告破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鹏证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经关闭清算,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还债
【本报讯】(记者吴涛刘春林通讯员王华兵)昨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八庭正式开庭宣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 随后,法院办案人员来到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8层现场办案,对大鹏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接管。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显示,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金额达27亿多元。
大鹏证券于1995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1999年9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大鹏证券增资扩股到1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于1月17日委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负责大鹏证券关闭后的清算工作。
2005年5月31日,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23572.19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01424.68万元,资不抵债金额为负277852.49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185.87%,已严重资不抵债。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0月13日同意大鹏证券清算组依法申请大鹏证券破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鹏证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经关闭清算,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还债。法院裁定,宣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
作者:记者吴涛刘春林通讯员王华兵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