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
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3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何青志夫妇在悲伤之余,发出这样的质问和呐喊。
上学途中
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了
“何源上学时穿的是什么颜色的衣服?”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正在重庆市郭家沱农贸市场大声叫卖的何青志、谌登兰夫妇,被飞奔而来的邻居问蒙了。
“白色的羽绒服,咋啦?”
“那边发生了一起车祸,有3个女孩死了。其中一个女孩穿的是白色的羽绒服,看起来像何源。”
何源,14岁,是在城里卖肉的农村户口持有者何青志、谌登兰的独生宝贝女儿。
夫妇俩慌忙丢下手中的排骨,赶到车祸现场——郭家沱长城公司路段。一辆大货车将一辆三轮车生生地压在了下面,有一件被鲜血浸红的白色羽绒服尤其醒目……
何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当天,她在上学途中遇到同校的另外两个好朋友,3个好伙伴上了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
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一辆对面驶来的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将三轮车压在下边。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了。
事故赔偿
给农村少女的不及城市少女的一半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很快成立,开始调查事故原因,并对死者进行赔偿。
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
另外两家先后与公司协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当时,何青志夫妇沉浸在中年丧女的痛苦中,想当然地以为,女儿的赔偿,不会成为一个问题。
让何青志夫妇意外的是,当他们就女儿的赔偿进行协商时,一切并不像自己想的那样容易。
对方表示,如果按规定的条条款款,只能给他们死亡赔偿金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何青志夫妇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遭遇同一车祸的另外两个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为何自己的女儿死亡却只得到5万多元的赔偿?同一事故中,对生命的赔偿会有不同的“价”。
权威解释
国家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权威解释是,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按此规定,女儿是农村户口,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悲愤质问
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
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铺金公司的说法并未违背法律规定。
“仅仅是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
何志青夫妇说,“女儿10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城里,一直和城里娃一起上学,为什么她读书时不因为她是农村户口而少收学费?为什么她购物时必须支付完全一样的价格?我们和城里人培养孩子的成本有什么不同?孩子长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又有什么不同?”
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的何青志夫妇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痛苦很快演化成为悲愤,夫妇俩简直成了“祥林嫂”,想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讨一个能让所有农村户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释。
铺金公司在考虑到何家的具体情况后,主动将赔偿金提高到了7万元。这个比规定标准高一点的赔偿金额依然难以填平何青志夫妇心中的忿忿不平——7万元和20万元也相距甚远。
最终,肇事方赔偿了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
未来展望
“同命不同价”有望改变
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这样的结果在当地引起众口一辞的“声讨”,相关规定也备受指责: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低一等吗?!知晓此事内情的居民纷纷表示,很难理解也无法从感情上接受这样的法律规定,呼吁“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应尽快得到改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透露,重庆市高院拟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大体一致。
这一尚未变成现实的规定,即使并未实现农村人和城市人的死亡赔偿标准的绝对统一,但毕竟是朝着人们期盼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据中国青年报
相关案例
外来人员伤残 苏州法院这样判的 赔偿享受市民待遇
2005年8月15日,一起由于对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在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外来人员可享受当地市民的伤残赔偿标准。
2003年12月6日,苏州环卫处朱某驾驶的一辆大型专用车,碰上了在某中学读书的外来打工者子女小美(化名)骑的自行车,导致小美倒地受伤。小美不但为此不得不休学一年,身心更是遭受极大损害。经鉴定,小美双腿相差2厘米,构成10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苏州市交警支队认定,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朱某是在工作的时候造成这起车祸,所以环卫处对此次事故负责。当小美刚发生事故时,环卫处主动支付了小美的医疗费四万余元,但后来小美的父母多次要求其赔付残疾赔偿金等开支,双方总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美的母亲———外地到苏州打工的杨女士将环卫处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就是那两万多元的赔偿金。杨女士认为,虽然是外来打工者子女,但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赔偿金的衡量标准应该是苏州的生活水平。
而被告则认为,杨女士身上只持有暂住证,并不能证明他们一家长期住在苏州,所以残疾赔偿金衡量标准只应该按照杨女士老家的标准。这样一算只有苏州的一半。
法院审判认为,外来打工者子女小美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按照苏州市城镇标准衡量其残疾赔偿金,环卫处依法赔偿小美40853元。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凌晓明表示:“当地市民能享受的条件,外来人员也能够享受,法院审判的目的也要让外来人员感觉到这个城市有很大的包容性,他们就会自然而然地融入到这个城市中来。”据法制日报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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