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3月起施行
从建设部获悉,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样一个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款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四大看点强调估价独立
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业务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选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额的内部审核以及加强监管等多方面,规范抵押贷款估价,强调和细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新规定,这份文件有四大看点。
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房地产抵押价值是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房地产抵押价值如果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作为核定贷款发放额的依据。商业银行内部审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且不能参与信贷决策。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监测已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时了解抵押价值变化情况。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商业银行必须委托估价机构对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防止信贷资产流失。
维护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客观中立
三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选用机制,制定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择优决定。
同时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还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
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委托人及收费
房地产抵押估价为贷款人核定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因此,《通知》规定原则上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委托人,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承担估价费用。
禁止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考虑到目前房地产抵押估价基本由借款人委托,为实现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委托人的,从其约定。
明确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
房地产抵押估价新规定,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不仅应该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还应该遵守谨慎的原则,要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明确了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要特别提示的内容,包括:时间对抵押价值的影响、信贷风险的关注点、定期跟踪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变化等。
四川恒通评估事务所董事长崔太平表示:“与《通知》配套下发的《指导意见》是一个技术标准,对指导我们估价师工作,规范估价行为有着突出作用,和以往相比有很大差异。比如说,评估对象有拖欠工程款现象,我们在做抵押评估时,要把这样一些因素扣减,为银行贷款提供更真实可靠的依据。”据新华社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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