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市场报1月25日讯 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63000元的原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所长范某某日前被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追缴犯罪所得63000元。
从1999年到2005年春节前,范某某先后12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63000元。其中,2000年9月至2003年5月间,范某某在担任安徽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所长期间,由个人决定将该所办公楼装修工程、商住楼基建工程交由分别挂靠在合肥市四方装饰工程公司、合肥市义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某某承建。在上述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期间,王某某为感谢范某某在工程城建及施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于2003年春节前至2005年6月间,先后7次以各种名义送给范某某现金30000元。2000年10月间,范某某在担任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所长期间,与合肥市大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定了该所新桑园工程综合项目建设合同。在该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期间,张某某为感谢范某某对其工程的帮助与照顾,于2000年10月至2003年春节前,先后三次送给范某某现金30000元。2005年8月中旬,范某某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后退出赃款63000元。
又讯曾多次参加省科技公关项目和成果推广项目,获得多项省科技研究成果和奖励的原省农科院蚕桑研究所行政办公室主任刘某某,也因为41000元的“好处费”而落马。日前,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追缴违法所得41000元。(蜀诉、雷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