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偿还49.7万元的贷款,刘玉(化名)将自己的企业零价转让。这让放贷方涪陵区江北信用社无处找人偿还,不得不将她告上法庭,法院再审后判定由她和丈夫及企业新法人共同偿还贷款。昨日,信用社的代理人曾凡英律师透露,刘玉已上诉。
据检方介绍,刘玉原是涪陵区龙桥镇某小学的一名女教师,1998年下海经商,同年6月19日注册登记成立涪陵区美森榨菜食品厂。1999年7月,她为了收购一家食品厂,向涪陵区江北信用社贷款49.7万元,借期1年,用厂房作40万元抵押,机器设备作20万元抵押。双方在同月29日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
2002年2月28日,她和当时的副厂长李东(化名)商议,愿意无偿将企业转让给他,另外还给53.8万元补偿金来支付厂房占地的费用,但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他承担。天上掉下这么大的馅饼,李东同意,并与她签订《企业转让协议》。之后,李东在工商部门将企业的法人代表更为自己。
刘玉为何如此慷慨?原来在签定转让协议的前2天,她的丈夫与移民局签订借款协议,美森食品厂用应得的移民资金作担保,向涪陵区移民局借款200万元。企业转让后,李东于同年12月派人将厂房拆除,并将机器设备转移后躲起来了。
由于刘玉未及时还贷,信用社方面多次向该厂发催贷还款通知书,均石沉大海。2004年9月,信用社一纸诉状将刘玉及丈夫、李东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由他们三人连带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责任。
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玉将债务转移给李东,而且李东在接手企业后变更法人代表,还曾主动向信用社方面交纳利息,因此,此笔贷款应由美森食品厂及其法人李东来负责偿还。信用社方面却认为,刘玉转让债务未经他们同意,因此其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李东没有还贷能力,若接受判决,49.7万元的贷款将会变成坏账。
去年3月,该区检察院受理此案。他们发现刘玉将企业零价转让不正常。经查明,刘玉和丈夫实际控制着200万元的使用;另外还查明他们申请移民补偿的合同和企业转让的合同在同一天生效,目的是为了规避偿还贷款。
该区检察院抗诉后,市三中院指定涪陵区法院进行再审。法院再审认为,刘玉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她与李东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无效,撤消原审判决,判决由刘玉及丈夫、李东共同承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无限责任。
再审判决后,刘玉在上诉状中认为,她已经将债务连同企业一起转让,不应该再承担偿还责任;企业是她个人投资,与丈夫无关,他不应负偿还责任。见习记者张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