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在人民法院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确、合理地分配国家有限的审判资源,充分运用诉讼调解方法和手段,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宣城市中院坚持把依法调解的原则贯穿于再审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为规范诉讼调解提供了经验。
规范之一:再审案件首选调解
加强再审调解,有利于缓解和减轻“不利”判决形成的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对抗、紧张关系,减少案件裁判不断申诉、缠访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宣城市某公司与汪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自起诉、判决、执行直至再审程序,双方纠纷达七年之久,形成的积怨已相当深刻。为解决该案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宣城中院党组多次同市人大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意见,终使当事人权利得以兑现,使得该案以调解告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尽现。
对群体性上访涉案人数众多的再审案件,诉讼调解显得尤为重要。姚某某与宁国某村民组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原审判决生效后,村民不服曾集体上访。宣城市面上中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鉴于双方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无论如何做出实体判决,都可能再次引起当事人上访,遂确立了力争调解结案的原则。办案法官主动与当地基层党组织联系,不厌其烦地组织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还注重借助案外人缓和矛盾,促使诉讼双方各自让步,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规范之二:兼顾诉讼效益调解
诉讼调解既不能久拖不决,无故拖延诉讼,造成当事人讼累,又不能轻易放弃调解机会,不顾忌判决可能引发的社会不安定或其他不良后果而一判了之;既要体现当事人诉辩的对抗性和庭审功能的有效性,又要通过法院的教育疏导为当事人提供互换意见的交流平台,切实体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处分的新生和保护,以实现审判效能最大化。
广德县某银行与饮食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因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原审判决确定的给付标的额有重大分歧而引起再审。诉讼中,正值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改制。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合议庭为使在调解时间上有充分的保证,立即决定延期审理,并确定“非万不得已,不轻易下判”的定审理方案。合议庭紧紧围绕企业改制的步伐,做当事人双方调解工作,努力缩小双方差距,促成双方就债务数额和债务偿还方式形成一致意见,使该案最终以调解息诉。
规范之三:细致阅卷寻机调解
再审的大多数案件要么是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争议大,要么是法律、政策界线不甚明确,要么是当事人均有一定的过错,双方情绪严重对立。审理好再审案件,法官熟悉案情,才能预测庭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效实施诉讼调解。
李某和史某合伙纠纷一案进入再审后,办案法官仔细阅卷发现,原告李某在合伙经营和合伙债权债务未经清理和清算的情况下,诉求被告史某返还其合伙经营出资款,没有法律依据,而原审法院未区分原告诉请的实质内容和性质,所作判决实体处理不当。于是,再审合议庭审慎、适时地对当事人进行了诉讼指导,并指出了原审在诉讼方向和审理思路上存在的偏差,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建议原被告协商解决该案,原告采纳了合议庭的意见,当庭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自此,这一长达十余年的纠纷彻底终结。本报记者李军
本报实习生范春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