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月24日专电(记者王汝堂)烟花爆竹违规燃放安全隐患巨大,而一些单位燃放烟花爆竹“量大劲足”安全隐患更大。济南市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加重处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06年是济南市烟花爆竹“开禁”的第二年,济南市确定的限放范围和燃放时间是:济南市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不得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燃放。
济南市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是: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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