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杜宇)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三部门联合采取措施,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防范银行信贷风险。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从业务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选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额的内部审核以及加强监管等多方面,规范抵押贷款估价,强调和细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具体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新规呈现四大看点
1、审慎放贷,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2、创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客观中立。3、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委托人及收费。4、完善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体系,明确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