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估价新规有四“新”
据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记者杜宇建设部等三部门日前出台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被业内人士视作房地产估价专项技术标准,与以往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相比,它新在哪里呢?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2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指导意见》体现了四“新”。
柴强说,首先,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价值与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关系。房地产抵押价值为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款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二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原则。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不仅应该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还应该遵守谨慎的原则,要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三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要进行变现能力分析。在抵押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要对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可分割转让性等变现能力进行分析。
四是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估价要特别提示的内容,包括:时间对抵押价值的影响、信贷风险的关注点、定期跟踪房地产抵押价值的变化等。
柴强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维护房地产抵押估价各方合法权益,推动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柴强说,《指导意见》与先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体系,提高了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自律管理的能力。可以有效发挥房地产估价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理顺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与房地产估价机构间的关系。(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