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估价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样一个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房地产抵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房地产抵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抵价值为抵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当事人的,应当回避。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三部门采取措施 规范房地产抵估价
据新华社电昨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负责人称,为了保证房地产抵估价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业务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选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贷款额的内部审核以及加强监管等多方面,规范抵贷款估价,强调和细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价值。房地产抵价值由抵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价值。房地产抵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估价业务。这位负责人还说,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