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伟王富生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王富生】被告人酒后乱性,强行将昔日同居女友拉至自己的暂住地,后将其奸污。本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人却辩称被害人是自愿的,自己没有采取暴力措施,不构成强奸罪。
检察机关指控称,来自黑龙江省的被告人赵某某于 2004年期间与河北省被害人王某某恋爱并同居,后因故分手。 2005年 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在朋友家饮酒后用电话喊来被害人,被害人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后两人被劝开。赵某某被朋友用摩托车送至暂住地———津南区某烧烤店。被害人随后也离开。当日20时许,赵某某搭乘出租车在某小学附近,将上班途中的被害人拦住,并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将其强行拽上出租车拉至赵的暂住地,将王某某按在床上强行奸淫。次日零时,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辩称,自己和被害人是对象,发生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提交了包括被害人陈述,赵的朋友、小卖店店主、出租车司机等在内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的伤情鉴定驳斥了被告人的狡辩,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带走妇女并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其强奸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