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某媒体披露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原副院长梁福全在狱中广会亲友、大吃大喝的“幸福生活”,读来先是为两位贪官的荒唐行径诧异,而后又不禁去寻找这“直把坐牢当疗养”的悠游心态背后的渊源。
可以肯定,这不是我们读到的第一个“优待”贪官的新闻,从贪官优先“享受”注射死刑,到不必穿“号服”参加庭审的人性化关怀,甚而到某些专家“剥夺其手中权力就是对贪官最大的惩罚,经济犯罪不应判处死刑”的辩护,贪官在享受完“台上”的风光之后,到跌下台来甚至于跌进监狱,“特权光环”仍然久久萦之于头上而不散。 在如此“宽松”的环境之下,贪官被判刑后仍然不思悔改甚至于变本加厉就不难理解了。
近几年来,司法的人性化改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人性化改革的果实屡屡让贪官“尝鲜”却不免让人质疑。须知,司法人性化固然可喜,但如果刑罚失去了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那么,如此的“人性化”只能说是过犹不及。而且,优待贪官最大的负面影响就是——造成了刑罚执行中的“贪官特权”,既然同是服刑人员,却因所犯罪名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又从何体现,难不说,贪污犯罪就比其他犯罪更“高贵”吗?
如果说得再重一些,优待贪官实质上就是鼓励贪污,从犯罪成本的角度出发,做个贪官的成本最小。本报评论员 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