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曲可 记者 朱晓露)记者近日从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2005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0件,同比增长34.7%;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4万人次。为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5件、追回劳动报酬191万元。 共为困难群众减免法律服务费用491.1万元。
市法律中心主任宣晓朝告诉记者,去年受理的1600多件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一半是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其中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主。而在受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有四成是人身损害案件。据了解,在办理的600多件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占到了45%。
据了解,目前,全市128个街镇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南京市对困难群体实行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还将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扩大为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困难群体,及因患严重疾病或发生灾难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并将“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因家庭暴力、虐待要求离婚或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纳入法律援助事项。
宣晓朝表示,2006年,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把工作重点放在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保障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