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如何判断
审计署首次透露内部定性尺度
本网记者 郄建荣
审计署李金华审计长不久前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透露,2005年前11个月,审计机关共向纪检、司法机关移送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线索1370多件,其中审计署移送180多件。
据介绍,目前,在我国财政违法案件中,特别是通过审计发现的这类违法案件中,有些罪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此罪与彼罪之间差别很大,如果对现有法律规定不熟悉或掌握得不好,就很容易混淆。
那么,这么多案件线索,特别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内部是如何判断的?是如何区分该移送给检察院还是移送给公安机关的?今天,审计署法制司负责审计署移送犯罪案件前复核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就审计涉及的财政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如何掌握定性尺度的相关问题,首次向媒体进行了披露。
“国有企事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
这位负责人说,审计署的审计对象既有中央预算单位,也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其罪名相对较容易判别,但是,要判断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会涉嫌构成哪种犯罪就难一些。
他说,我国刑法第168条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做了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再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即不正确行使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则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这位负责人说,实践中,他们特别注意区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
他们认为,两罪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四点: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这是区分这两个罪的根本标准):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立案标准不同:前者立案标准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立案;后者立案标准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就立案。
第三,量刑不完全相同:前者最高可判7年徒刑;后者最高可判10年徒刑。
第四,管辖机关不同:前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审计实践中经常会发现涉嫌挪用公款的有关线索,要判断这些线索是否构成犯罪确有一定的难度。
对此,这位负责人说,挪用公款罪的界定确实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问题。他说,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说,实践中,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规定,“(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三种情形都可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按照第三条以谋取个人利益为要件的规定,单位之间的拆借行为一般就不应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
至于在审计中该如何判断是涉嫌“挪用公款罪”还是涉嫌“挪用资金罪”,这位负责人也谈了他的看法。
他说,这两个罪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量刑不同:前者量刑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量刑轻,最高可判10年徒刑。
第四,管辖不同:前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两者也有相同点,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基本相同。
他说,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挪用资金罪。
据他介绍,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罪线索,则向检察机关移送;如果发现挪用资金罪线索,则向公安机关移送。本网北京1月25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