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要按规定征税
新快报讯 记者昨天从税总官方网站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等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的税收管理。其中,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这一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而对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此外,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而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在免税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而对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各类学校还被要求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将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