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月27日讯(记者 赵蓓蓓通讯员 付义棵 摄影 孙泓炜)2005年,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达到800余起,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0%,复议案件涉及土地、城管、房产、工商等30多个部门。自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这条不同于信访、刑事诉讼的“民告官”渠道,案件受理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
案件大幅递增似乎表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但记者采访发现,提请“行政复议”者的胜诉率一直仅维持在三四成左右。“民胜”率为什么一直不高?
惯偷被处“劳动教养”
申请从轻处罚被驳回
2005年9月10日6时许,在烟台市火车站附近的一辆公共汽车上,来自辽宁省的A和同伴孙某偷窃乘客一部价格为681元的手机,两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A在2005年5月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拘役4个月,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决定对A劳动教养两年。
A不服决定,辩解说,他当时与孙某是偶遇,没有提前预谋。事发当天,他准备去幸福一带找工作,挤公交车时看到乘客拿着手机,一时起了邪念,不小心犯了错误,很后悔。他认为,那部手机看起来没有681元那样贵。A希望政府从轻处罚,并于9月21日向烟台市政府申请复议。
2005年11月,烟台市政府经过调查,认为A曾因扒窃被判刑,释放不久又进行扒窃,属屡教不改,不存在从轻处理的理由。公安机关对A先生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维持烟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律师点评:在我国,劳动教养是一种非短期的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处罚措施。受处罚的公民如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但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此“决定”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否则,其复议请求有可能不被复议机关支持,而维持原处罚决定。
开公司不懂公司法
注册六个月未营业执照被吊销
位于开发区的B企业在2003年12月4日注册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但直到2004年12月1日也没有从事经营活动。2004年12月30日,B企业在书面回复开发区工商分局的《询问通知书》中称公司暂未营业。为什么暂未从事经营活动?2005年1月10日,B企业在补充的说明中解释说:筛选汽车生产商并进行谈判。
2005年1月10日、11日,开发区地税、国税分别出具了B企业未缴纳税款和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明。1月26日,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B企业下达了听证告知书,举行了听证会。3月17日该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B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B企业不服,认为作出处罚的是烟台市工商局,进行调查的是开发区工商分局,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公司已经开业,营业状态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法律未规定超过6个月开业必须予以行政处罚。B企业向烟台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台市政府审理后认为:烟台市工商局书面委托开发区工商分局对B企业进行调查,由市工商局实施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申请人把“筛选汽车生产商并进行谈判”作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理由不属正当理由。维持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点评:《公司法》第22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因B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依据充分,所以复议部门维持原来的处罚决定书。
采石场领不到《许可证》
因为保护区内不许采矿
2004年9月22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烟国土资发[2004]144号》文件,要求换发《采矿许可证》。位于昆嵛山的两家采石场按时将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备好,上交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一年后,两家采石场没有领到新的《采矿许可证》。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向烟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5年8月15日,烟台市政府经过调查得知,提出申请的两家采石场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东昆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确定的昆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烟台市国土资源局不办理换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国土资源局不换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两家采石场不应在昆嵛山继续采矿行为。
超了期限、投错了地儿
复议申请不被受理
2003年11月22日早晨,在C单位工作的李某骑着摩托车出行,在蓁山屯路与机场路交叉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6月7日,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认定李某工亡的决定》。C单位6月9日收到该决定。
这个工亡认定引起了C单位的不服,C单位认为:李某与单位签订的是《临时聘用合同》,其岗位是个司机,合同期为一年,并在同年4月30日签订了《2003年度安全驾驶责任书》。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向家属表示慰问,聘用合同应自然终止,双方的关系应全部结束。而且,事发当日是星期六,尽管单位实行的是弹性工作制,但单位并未安排李某上班,李某行使的路线也不能确定为上班的必经路线……
2005年8月8日,C单位发送特快专递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送至烟台市劳动部门,由于将办事人员的名字写错,邮政部门又将邮件退回。8月9日之后,C单位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超过申请期限,行政复议部门决定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C单位最初不应将复议申请书送到烟台市劳动部门,而应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议。
个体行医未被批准
申请复议却不知超了范围
蓬莱市民D先生原在医院工作,2004年7月,他向蓬莱市卫生局提交了个体行医申请书,但一直没有收到书面答复,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要等待烟台市卫生局的批复。
2005年3月,烟台市卫生局对蓬莱市卫生局的请示作出批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执行”,D先生的申请因不符合规定没有被批准。D先生对此不满,他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中第12条规定涉及到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遂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烟台市卫生局的批复,责令烟台市卫生局作出准予他个体行医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复议部门经审查,认为D先生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律师点评:烟台市卫生局的批复是上一级机关对下一级机关请示的答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对具体问题解答的工作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为什么申请行政复议者的胜诉率不高?烟台市法制办该部门的负责人分析说,一方面由于烟台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水平逐渐提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相当一部分市民并不了解《行政复议法》,不懂如何利用或只知道《行政复议法》维权,以至于与政府部门打行政复议“官司”时,做不到“有理有据”。这位负责人说,认真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是赢得行政复议的最根本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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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编辑: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