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原副董员瑞恒被开除公职
因违规经商、擅自出境、婚外生子等严重违纪行为,成为2005年唯一被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局级干部
晶报讯(记者杨志敏)身为国企的一名局级领导干部,深圳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员瑞恒因个人经商办企、擅自多次出境、婚外生子等严重违纪行为,被予以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其因私在企业报销的20多万元被没收,病休期间多领取的180多万元工资福利收入被追回。 市纪委、监察局昨为此专门召开通报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追回各种收入200余万
市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黄伟坚介绍说,根据群众举报,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深圳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员瑞恒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了员瑞恒违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未经组织许可多次擅自出境、与情人杨某非婚生子思想道德败坏等三大错误事实,根据《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员瑞恒行政开除公职的处分。员也是2005年深圳唯一被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局级干部。
除行政开除公职之外,深圳还对员瑞恒因私在企业报销的人民币205172.79元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对员瑞恒一年多时间的病休期间多领取的1820640.14元工资福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员工工资制度的规定,由鹏华公司予以追回。
领导干部须引以为戒
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员瑞恒所犯错误,是其长期脱离组织监管,并忽视世界观改造造成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国企领导干部务必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为严肃党纪政纪,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国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国企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并自觉接受各级组织监督。
(二)各级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长期脱离单位,在外执行公务以及长期请病休假人员的监管,要切实按照“首长问责制”的要求,单位一把手不但要管业务,管经营,更要管政治、管思想、管队伍、管班子。要认真吸取员瑞恒违纪行为的教训,紧密联系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对类似问题进行一次普遍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行为,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处。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记使命,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党纪政纪国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尤其是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以及思想道德品质败坏,严重影响领导干部形象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背景资料
员瑞恒,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群众,1996年12月任深圳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1999年1月任深圳鹏华公司董事、总经理,2002年6月任副董事长(保留公司正职待遇,按正局级干部管理)。
从鹏华公司总经理转任副董事长之后的员瑞恒长期“病休”,但在2005年8月22日,《证券市场周刊》一篇《争斗曝内情鹏华基金副董事长被指持有上市公司》,将员瑞恒个人经商办企的事实首次公开揭露出来。2005年11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文章《金宇集团深陷假疫苗漩涡上演禽流感下真实谎言》,则揭露禽流感疫情中员瑞恒身为事实上第一大股东的金宇集团旗下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因涉嫌“假疫苗”事件,被国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事实,员瑞恒成了全国关注的一个热点人物。
员瑞恒三项主要违纪事实
违纪事实1
借亲属名义经商办企业
1999年至2005年,员瑞恒在任深圳鹏华公司副董事长期间,策划组织以其妻刘某及家族成员或身边工作人员名义组建多家公司,参与经商办企业,具体是:(1)、以其妻刘某之名注册成立深圳市艾韬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内蒙古金宇集团法人股400万股;(2)、以其妻刘某及其他家族成员名义注册成立深圳市盈运通投资发展公司和深圳市宏略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参股深圳市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内蒙古金宇集团国有股2060万股。
问题定性
员瑞恒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利用其从事证券、基金工作的便利条件,为购买内蒙古金宇集团400万股法人股和2060万股国有股,先后策划成立艾韬公司、盈运通公司、大象公司、宏略公司共4家公司进行资本运营,尽管员在上述公司没担任相关职务,但员是上述公司的实际组织者和经营者,个人经商牟利,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中:“(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规定,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错误;
违纪事实2
未经许可多次擅自出境
2004年上半年,员瑞恒以鹏华公司副董事长身份在市外事办办理了因公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并未经组织同意,多次私自前往香港、澳门办理私事。2003年下半年,员瑞恒还通过其妻子刘某办理了一本普通护照,员未向组织报告,持该护照私下5次出入国境,带其情妇杨某到欧亚等国游玩。
问题定性
员瑞恒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将公务通行证件长期私下保管,又未经请示报告,多次擅自出入边境,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报告人应当报告“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中:“四、持赴港、澳长证(包括三个月可往返两次的证件)者,非紧急公务并经领导批准,不得在假日、双休日赴港澳”、“六、……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主要领导(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的赴港、澳长证,原则上仍由市外办管理并登记备案,但不收回集中,仍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管……”的规定,构成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错误和违反进出国(境)管理规定错误。
违纪事实3
与情人非婚生子
2002年5月,员瑞恒与时任鹏华公司员工的杨某到北京出差期间,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此前1991年4月26日,员瑞恒已与刘某在内蒙古集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2月生育一男孩)。2002年11月至2005年间,员瑞恒先后带杨某到德国、英国、泰国、日本等国和香港以及九寨沟、稻城等地,入住高级豪华酒店,游玩观光。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员瑞恒请其朋友王某在北京三环路边租了一套2房1厅的住房,员瑞恒经常与杨某在此同居。2005年7月1日,杨某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男孩,员瑞恒以丈夫的名义在《病员、家属同意手术麻醉谈话记录》上签名。2005年7月19日,杨某的父母在南山区高新派出所为员瑞恒与杨某之子登记入户,在其户口资料“监护人”一栏中填写为“李煜泰”(员瑞恒假身份证名),“监护关系”填写为“父亲”。
问题定性
员瑞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妇之夫,与她人长期非婚姘居并生育一子,影响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与她人姘居生育”应当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的六种行为之一)的规定,构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