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业主委员会面临信任危机
大连一家保险公司的肖先生诉苦:白天工作很累,晚上回家还要经受小区里的战争。原来一些人经常在小区里散发、张贴宣传单,控诉物业种种罪状,还要拉着他联合签名;而另一方则发表致小区业主的一封信,力陈自己合法身份。 肖先生觉得物业确实有一些问题,但他希望能尽快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还居民安静的生活。这是一家位于大连市西部的全封闭中低档小区。
前天,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一家高档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说,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炒其所在物业公司的鱿鱼。这位管理人员传真来一家“中立机构”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户满意测评表》,该表显示小区居民对其物业公司总体满意度超过80%。他还对业主委员会操作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本报舆情调查问卷的结果印证了作为新生事物的业主委员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
在接受调查的读者中,直接参加过业主大会的竟然是零,只有6%的人以书面等其他形式参与过。而在2005年,业委会主动与业主有过任何形式工作沟通的只占10%。在回答“您对业委会代表业主利益的工作是否满意”时,满意的有9%,不满意的有21%,不清楚其工作的高达42%,还有28%明确表示不认为业委会工作代表业主利益。在总体态度上,54%的人模糊,39%的人对业委会投了不信任票。
说法
业主没形成真正核心代表
不过,一位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政府人士的看法比较理性。他介绍大连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比例非常高,工作开展的也比较好。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业主对参与业主大会的积极性不高,而容易产生问题。一些人有盲从心理,或者对小区建设不很关心,拿到选票不仔细看就签名。积极参与业主大会的比例在很多地方不足30%,很容易被人钻空子,这样选举的业委会就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本报舆情调查问卷的结果也显示了业主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因为有高达93%的人不了解业主大会规程,有81%的人不了解业主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这位人士说,如此产生的业委会容易有两种倾向:从负面看就是价值取向偏颇,易谋私;从正面看,则确实做了工作,但对政策、行业了解不深。
对于业委会目前面临的信任危机,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王少鹏律师分析了原因。随着小区业主维权意识的加强,业委会越来越多地被推到第一线,成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对话的全权代表,但随着权力的不断扩大,就出现了个别业委会成员以权谋私的情况。近年来业主状告业委会的事情屡有发生。王少鹏列举了业委会不良行为的4种情况:第一,收受或索取物业管理公司给予的好处,听任物业管理公司的所作所为;第二,以不交物业服务费为交易条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听之任之;第三,利用职务之便,与物业管理公司沆瀣一气,牟取不法利益;第四,业委会成员本身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模糊,导致好心办坏事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而在今年两会期间,大连市人大代表、绿波集团董事长吴文夫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条款的建议。吴文夫说,业主维权监督意识强、民主意识差。业主来自五湖四海,职业、爱好不同,短时间内不能形成真正核心的代表,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很艰难。
但是,业主委员会事关千家万户,责任重大。
建议
主体互动实行多方监督
去年,大连市西岗区政协委员刘先生有一份题为《对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的政协提案。提案建议应强化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在业委会成立中的关键作用并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培训。政府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行政职能。同时建立由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三方组建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机构。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物业管理人士介绍,大连有小区实行“三位一体”管理,即社区为核心,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是社区副主任,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也是社区副主任。这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无主管部门,但却是社区的一分子。有的小区很大,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社区。所以要更多地让社区参与进来。
这一看法与人大代表吴文夫的建议十分相似。吴文夫建议将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合并,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适当将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参与其中。
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任厚诚律师主张依法办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20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王少鹏律师认为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业主大会、居民委员会三方面主体同时进行监督。但在现实中业主来源、维权意识、经济水平等差异较大,相互陌生,组织起来比较困难。另外业主个人人微言轻,监督难以实施。所以王少鹏强调要特别重视推动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以达到变更不良业委会委员的目的。记者李慧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