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市各区县统一使用的新版《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版合同”)从昨日开始启用。在新闻发布会现场,津南长2006-003号(现状补办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字仪式举行,从而成为本市第一个使用新版合同的土地项目,这也标志着新版合同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这将进一步奠定土地市场规范基础,增强土地出让合同的可操作性,并将充分体现土地出让合同的公平性。
实现全市合同内容统一
与1994年启用的原土地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不同,新版合同统一了全市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原合同分为合同正文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两部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完全,各区县采用的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内容也不尽统一规范。
新版合同采用分章格式,设定十章,将土地使用条件由合同附件调整为合同的正文,包括总则、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通知和说明、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附则等。并且将合同附图统一为《出让宗地界址图》。
新版合同充分考虑了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各区县的特点,将原合同中未明确的交付土地时的土地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前置条件、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首次实现了全市合同内容统一规范。
约定土地出让人违约责任
新版合同体现了土地出让合同的公平性。新版合同不仅有行政合同的强制性,而且坚持了民事合同的权利对等原则。原合同对受让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而对出让人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新版合同则约定,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定比例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不变
那么,新版合同启用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核定方式是否改变?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本市2003年6月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政府净收益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20%,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出让金。今后在签订新版合同时,出让金的确定仍要按该办法执行。
记者宋景怡通讯员吴梅霍长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