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认为120急救中心在急救时舍近求远,耽误治疗,导致两名煤气中毒患者死亡。死者家属将急救中心告上法院。昨天下午,北京市西城法院一审裁定,急救中心在该起纠纷中负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9.4万余元。
据了解,2005年4月13日晚9时许,市民张书保发现妻子殷某和外孙煤气中毒,随即电话通知家人并拨打120。殷某家属代理人表示,急救过程中,急救人员不理会随车家属的要求,舍弃较近的999清河急救中心,而坚持病人只能送往指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进行高压氧舱解毒治疗,最终延误治疗时机,导致两名患者死亡。
原告同时称,急救中心派出的急救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属非法行医。
急救中心承认,未及时送病人到高压氧舱属于工作失误,但患者死亡同这个失误并没有关系。至于家属要求120将病人送至999急救中心是不合适的,307医院是治疗中毒最好的医院。在选择上,急救中心并没有失误。急救中心同时表示,急救医生医师资格当时正在办理中,且相关规定中没有要求急救人员必须具有医师资格。
法院审理查明,病人家属在车上提出就近抢救的要求未被急救者接受,途中,307医院告知患者不适合高压氧治疗,但患者仍被送往高压氧舱。根据307医院的病例记载,患者到急救科抢救的时间是当晚10时20分,这与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填写的院外病案记录存在矛盾。
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在得知患者不适合进行高压氧治疗的情况下还将患者送至高压氧舱,并未能举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应承担救助不利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责任,由于无法确定殷大妈及外孙的死亡是由急救中心抢救不利造成的,所以殷大妈家属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急救中心赔偿殷大妈家属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39.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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