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7日电 省人大常委会对《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一、在第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堆放,杜绝二次污染,能够直接利用的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再生利用。 ”
二、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二条,分别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一)第二十一条“企业在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后,应当自行回收再利用,或者供回收再利用,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负责妥善处理。”
(二)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
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也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便于循环使用。”
三、在第二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按照避免资源浪费,抑制废弃物产生,促进资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则,尽可能延长用品的使用年限,配合使用再生制品。”
四、在第二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企业采用已经工业化试验的科学实用方法建设资源化垃圾综合处理场。提倡将垃圾先分类后处理,加工利用垃圾中的废旧塑料。提倡用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制肥或者制作营养土。提倡焚烧生活垃圾中的可燃物供热、发电。提倡用建筑垃圾制作建材,最大限度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扶持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销纳、可降解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