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前下发至全国各级法院,并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最新的司法解释与1995年5月下发的旧版本相比,有不少新突破,其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推定’以及‘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犯罪’的明确意见应当说是新司法解释的亮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向记者解读道。
年龄无法查明
旧: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新:推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但不同的罪名有着其相对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达到这一年龄者即使犯了该罪也是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邬耀广说。
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在旧的规定是,“年龄没有查清……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与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
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新:情节轻微不算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新司法解释第六条界定了这一情形的“罪与非罪”,而旧版本只是作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这一新规会否在无形中助长了少年性行为蔓延的势头呢?”记者问道。
“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首要考虑的是司法公正,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一新规并无不当。”一位基层法院法官这样表示。
校园暴力是否刑罚伺候
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新:罪与非罪界限清楚
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以强凌弱,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应当如何论处?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八条同时明确:“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据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