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晨报1月28日讯 小路今年7月份被省城某公司录用,还在3个月试用期内,小路就另找了一份工作,就此向原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说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小路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约吗?”小路为此咨询记者。
记者就此咨询了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定兵。吴律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应聘者是双向选择的关系,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小路可以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任何赔偿。(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