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总之燃放时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选择空旷、远离居民区的地点燃放,不要让声音污染殃及他人,更不要置别人于危险之中。
此外,下列地点及其周边不能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这些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均有有关单位设置的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广大市民可以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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