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从2006年2月1日起,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税务机关应向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首先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其次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四是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并确定,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权(如备案、变更、注销)等,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涉及处罚、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税务机关行使。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依法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停产停业可申请举行听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可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试行规则,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听证。承办部门应于收到听证申请2日内通知法制部门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制部门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针对以下三类事项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首次进口药材销售使用前必须经检验
2月1日起施行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试行办法规定,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地方法规规章特色各异
《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规定,学校不能强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退学;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否则将受到重罚。
修订后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住宿登记的证件不再只限于身份证,旅馆门卫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警察检查房间需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