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丽明赵新明)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责令苏氏夫妇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义务,给付社会抚养费1万多元。
苏某和妻子舒某结婚后在马堤乡牛头村高寒山区生活,1994年生育一个男孩。 随着小孩的长大,一家人生活越来越艰难。为了生计,夫妻俩轮流到县城打工。2003年,夫妻俩在高山种植的三木药材有了收益,当年纯收入第一次超过3000元。夫妻俩乐坏了,认为如今有钱了,就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也好给儿子做伴。这样,他俩竟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规,取环致妻怀孕。在明知不符合生育二孩的情况下,不听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的劝告,于2005年2月20日偷偷生下了一个女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根据当地群众的举报,立马立案查处。并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了《龙胜各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决定对该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1724元。
苏氏夫妇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处罚的苏氏夫妇拒绝履行给付社会抚养费的义务。2006年1月1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龙胜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的审查,认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增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裁定准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