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农历大年初五的晚上,王女士家被他人燃放的烟花引燃失火,损失惨重,但却未找到燃放者,事后,王女士以“严重失职”为由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进行索赔。
记者今日上午获悉,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小区物业未尽职责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其赔偿王女士家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6810元。
家遭“炮袭”业主告物业
2005年2月13日晚,也就是农历大年初五,位于大兴某居民楼一层的王女士家突然起火。
据王女士称,这场火烧毁了她的摩托车,屋内的墙面、家具、电器等也被烧坏。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这起火灾是因燃放烟花爆竹所致,但事后警方并未找到燃放者。
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火灾对王女士造成的房屋、家具、电器等财产损失为2.27万元。
王女士认为,在她与小区物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物业联防队员应昼夜值班巡逻,但起火时物业并没有人在场,也没有人参加救火,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其房屋装修费用及被烧财产损失共计5.9万元。
物业公司感到“冤”
被告上法院之后,王女士所在的物业公司感到很“冤”,称王女士的房屋不属于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范围,物业公司没有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义务,也没有扑救火灾的义务。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事发当晚由于物业疏于管理,造成王女士家财产受损,对此物业应承担主要责任。
故法院判令物业赔偿王女士因火灾被损坏的财产损失1.8万余元。
法院终审判物业担责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鉴于物业方并非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即使其尽到了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亦不足以绝对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故物业方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物业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6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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