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大头娃娃”案中两劣质奶粉销售商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汤永红有期徒刑9个月零10天,并处罚金600元;判处被告人何学辉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汤永红是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名酒饮料城11栋32号惠扬商行女老板。2004年2月,汤在一名推销员(姓名不详,在逃)手中购买80件劣质奶粉,其中“正蒙”牌奶粉9件。同年3月30日,汤销售“正蒙”奶粉1件给何学辉。同年4月,长沙市质监部门在汤的店内进行检查,没收了71件,并责令其停止销售。其后,汤在明知不能销售的情况下,仍分2次将2件“正蒙”奶粉销售给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心诚商店老板何学辉。从2004年10月下旬开始,石峰区的漆勇明在何学辉处购买“正蒙”婴幼儿黄金搭档奶粉给女儿奇奇食用,造成奇奇严重食源性营养不良,发育迟缓、脑损伤综合征并遗有中度智力低下。经医院鉴定,奇奇目前情况构成八级伤残,并说明因尚无相关能确定伤情程度的条文规定,无法对受害人奇奇作出伤情程度鉴定。
案发后,汤、何的亲属分别与漆勇明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汤赔偿奇奇经济损害4万元,何赔偿39944元,并已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汤永红、何学辉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销售,造成他人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汤、何两人案发后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陈 璇 潘 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