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沐辉)陕西省交通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即日起我省各收费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时,车辆吨位不能单纯只看行驶证上标注的额定载质量,应按相关规定对车辆载质量核定后,按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收取通行费。 今后,采用“大吨小标”少缴通行费的办法行不通了。
“大吨小标”我省一年损失十多亿
据介绍,车辆载质量(即通常所说的核定载重量、吨位)有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3种,由于三个数字分别由不同部门核定,因此经常发生不统一的现象,一些车主采用“大吨小标”的办法少缴养路费和公路通行费等相关费用。
据统计,我省每年因超限车辆带来的公路损害及养路费、公路通行费等损失达10多亿元,而“大吨小标”正是罪魁祸首。
未更正者 不按行驶证吨位收费
更正过的“大吨小标”车辆,按行驶证吨位收取通行费———按照《通知》,公路收费部门对按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已更正的“大吨小标”车辆及与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相符的车辆,依据机动车辆行驶证的额定载质量(即与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一致)和我省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未更正过的“大吨小标”车辆,通行费不按行驶证吨位收取———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未按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更正的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车辆,依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按照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和我省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督促变更 相关车辆换新行驶证
省交通厅要求各收费单位,对持假行驶证、假牌照、假植物检验检疫证等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收费后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变更机动车辆行驶证的“大吨小标”车辆,除按规定收费外,应督促其尽快到车籍所在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更正车辆参数,恢复车辆吨位,换发新的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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