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建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实行后,广大纳税人十分关心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税问题。2月5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地税局近日明确了个税扣除项目和标准,并停止执行实行多年的“100元定额扣除”办法。
新年收入执行新办法
沈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税项目得到明确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和标准是:1、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2、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3、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或不征税的补贴、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在国家未做出新的规定前,允许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在实际发生时扣除;4、税法规定的其他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除上述扣除项目外,其他所得不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沈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还重点强调,原辽宁省每月定额扣除100元费用的规定,停止执行。
计算税率未改变这次个税调整只是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对税率等涉及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条款未进行调整,计算方法没有改变。假如纳税人王先生2006年1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300元,医疗保险金60元,养老保险金240元,失业保险金30元,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1600300 6024030)=77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770元×10%%25=52元。记者电话:826848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