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建议企业破产法中设计欠薪保障制度
本网讯 记者钟鞍钢记者近日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会议上了解到,在参与企业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全总建议,应当坚持在担保物权前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和补偿金的制度设计。 据了解,2004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和补偿金”等作为特例在担保物权前优先清偿,工会的意见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肯定。但对此还存在一些争议,一些部门认为这样做会损害到银行抵押债权的利益,故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迟了本应于去年12月份进行的三审。2005年,围绕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财经委曾先后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的破产财产清偿中劳动债权有限优先的建议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建立“企业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建议,并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协调,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全总认为,在当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等与广大职工群众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无论是破产财产清偿中劳动债权有限优先,还是建立“企业破产欠薪保障基金”,都应该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破产法》在肯定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重要民事原则的前提下,应把破产财产清偿中劳动债权有限优先这个原则,放在清偿其他债权之前。(责任编辑:徐艳丽) |